日前,國務院頒布《古樹名木保護條例》,這是新時代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舉措,填補了我國古樹名木保護領域的法規空白,為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奠定了法治基礎,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條例》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分級管理的原則,貫徹原地保護精神,聚焦破壞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典型問題,補齊制度短板,壓實保護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同時,統籌推進古樹名木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在不破壞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前提下允許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實現保護與發展良性循環。
一、《條例》堅持保護第一
古樹名木是不可再生和復制的稀缺資源,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對于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規定,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制止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且明確了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禁止行為。
《條例》要求對古樹名木設立保護標志,建設必要的保護設施,落實相應的保護措施,劃定保護范圍,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條例》規定要明確古樹名木日常養護責任人,簽訂日常養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通過建立約談、監督檢查、巡查等制度,壓實各方保護責任。
同時,《條例》嚴格限制采伐和移植。為了治理違法采伐古樹名木的問題,《條例》規定,除特殊緊急情形外,一律禁止采伐古樹名木;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采伐古樹名木的,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逐級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涉及采伐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的,還應當報告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接受事后監督。《條例》規定,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對于特殊情形下的移植也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且對違反保護規定的行為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二、《條例》兼顧經濟社會發展
《條例》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充分吸納各地工作經驗和做法,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統籌協調古樹名木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考慮到人工培育、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是提供進入市場的經濟產品,是木材供給的重要來源,《條例》將人工培育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樹木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不按古樹名木進行保護管理,以充分發揮這些人工商品林的經濟效益。
對于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省級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和三級保護的古樹,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以及可能危害公眾生命安全采取常規措施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確需移植的,《條例》規定可以移植,但應當就近移植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既保護古樹名木資源,又確保國家級、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基礎設施項目能順利推進實施,為國家安全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好要素保障。
三、《條例》允許合理利用
古樹名木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生態、科學、景觀和經濟價值,是連接過去、現在、未來的橋梁。《條例》不僅堅持嚴格保護,也注重充分發揮古樹名木的價值,讓古樹名木真正融入現代生活“用起來”,融入網絡傳播“火起來”,融入文化時尚“潮起來”。
《條例》規定,在不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開展保護技術、遺傳育種、生物學等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結合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以及傳統節慶、民俗,挖掘古樹名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傳承古樹名木文化,促進古樹名木資源與生態旅游融合發展;屬于傳統經濟樹種的古樹名木,相關權利人可以開展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劉合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