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健全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運行機制,規范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國家林草局日前印發《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近日,國家林草局發改司負責人接受《中國綠色時報》記者采訪,對《辦法》內容進行深入解讀。
記者:請介紹一下出臺《辦法》的背景。
發改司負責人:國家林草局制定出臺《辦法》,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全面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一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創新的需要。2008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均對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提出了要求,國家林草局也制定出臺了相關文件。2023年,中辦、國辦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加快推進‘三權分置’”“引導農戶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等新任務新要求。落實《方案》精神,制定出臺《辦法》,完善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制度,對于健全集體林地“三權分置”運行機制,進一步放活經營權,激發林業發展活力,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二是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范引導社會資本進山入林的需要。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
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將“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列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明確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實施(林草部門承辦)。制定出臺《辦法》,為各地林草部門承辦相關審批事項提供規范性依據,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審批服務質效,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有序進山入林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三是回應林業經營者訴求,促進林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集體林地比較分散細碎,單家獨戶經營成本高、收益低。通過市場化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集體林業發展的大方向,也是林農等林業經營者的熱切期盼。制定出臺《辦法》,對林地經營權流轉的程序、條件、合同、監管等進行全面系統規范,有利于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預防和化解林權糾紛,維護市場秩序和流轉雙方合法權益,進一步降低市場風險,激活林權交易,支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林業經營綜合效益。
記者:《辦法》對林地經營權流轉的原則、程序、條件以及合同有哪些規定?
發改司負責人:《辦法》明確了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的3條原則。一是公平、公正、協商一致;二是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地經營權流轉;三是不得非法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毀壞森林、林木、林地。這是黨中央的一貫要求,是必須牢牢守住的底線。
《辦法》對林地經營權流轉程序和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首先,明確規定林地經營權流轉的最小單元一般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或者林木使用權可以一并流轉。同時,分別對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經營權再流轉的程序和條件作出規定,分類施策、精準管理,保障各類流轉行為依法合規。
《辦法》明確了林地經營權流轉的合同形式、委托形式、合同條款,要求各地林草主管部門指導合同簽訂。為切實維護林農合法權益,防止投機行為和“掠奪式”開發,規定了家庭承包方可以單方解除流轉合同的具體情形,即: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林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記者:《辦法》是如何界定“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有哪些規定?
發改司負責人:對于“社會資本”的定義,現行法律法規尚無統一的規定。經綜合考慮各地林地經營權流轉實際情況以及監管需要,我們將《辦法》所稱的社會資本,確定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市場主體、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林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自然人。
《辦法》明確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即:符合集體林權流轉程序和條件;流轉后的林地、林木開發項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當地林業管理政策和林業發展規劃;省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明確了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申請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行政許可需要提供的材料種類。同時,要求省級林草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分級審批權限,編制省級審批權限子項的辦事指南,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指導地方各級編制對應審批子項的辦事指南,保障各級承辦單位規范高效辦理審批事項。
記者:《辦法》對林地經營權流轉監督管理有哪些規定?會不會影響林業經營者流轉林地經營權的積極性?
發改司負責人:《辦法》明確,國家林草局負責全國林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探索建立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臺賬、流轉合同網簽、林權收儲機構名錄、林業經營者信用檔案等制度機制,并根據流轉雙方當事人申請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查詢等服務。同時,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風險防范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重點監管整村(組)林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村(組)受托辦理的流轉項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通過以上措施,進一步強化管理、優化服務,更好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目的是讓林農等林業經營者成為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真正受益者,而不是限制流轉、捆住守法經營者的手腳。
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各地林草主管部門認真落實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或管理細則,促進林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和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充分激發林業發展潛力活力,加快實現生態美、百姓富的有機統一。(劉倩瑋)